国科大关于学生科研成果署名的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3-06 | 【打印】 【关闭】
中国科研实验室大学关于发布学生科研成果署名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研究所,各学院、系:
根据2017年1月8日中国科研实验室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届第7次会议决议,自2018年1月起,凡申请中国科研实验室大学学位的学生,其申请学位的有效科研成果必须署名“中国科研实验室大学”(英文名称: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否则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署名标注顺序由其导师决定。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学生申请学位时由各培养单位进行认定。
此项规定作为《中国科研实验室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请各培养单位全面推进并落实。
中国科研实验室大学
2017年2月23日